1、入伍后的有关规定,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的,部队在选取士官、直接提升军官,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方面应给予优待。
2、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期间的优抚工作,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到部队期间的优抚,依照《兵役法》第十章有关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,由学校所在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按当地标准负责优待、抚恤和安置。其优抚金的领取办法,由学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与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家属商定。对退役后自愿放弃学籍要求安排工作的,民政部门按非农青年入伍的有关规定给予安置。
3、保留学籍和复学等政策,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,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,退出现役后一般回原学校原专业复读。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,由所在学校确定。